|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收费凭证 | 备注 |
|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杭州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 事业单位 | 不动产登记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不动产登记 | 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单独发证的车库车位80元/件,停车场项目550元/件,上述标准对小型微型企业免予征收。 | 政府制定、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17〕16号) | 财政票据 | 依据府办简复 第B20241527号,实行零收费。 |
|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中、高级职务评审 | 中级职务评审费每人180元;高级职务评审推荐费每人150元。 | 政府制定、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 | 浙价费[2002]229号,《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通知》 | 财政票据 | - |
|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信息处理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向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出一定数量或者频次范围的申请人收取信息处理费 | 信息处理费可以按件计收,也可以按量计收,均按照超额累进方式计算收费金额。行政机关对每件申请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用其中一种标准,但不得同时按照两种标准重复计算。 按件计收适用于所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决定类型。申请人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包含多项内容的,行政机关可以按照“一事一申请”原则,以合理的最小单位拆分计算件数。 按件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0件以下(含10件)的,不收费。 (二)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11—30件(含30件)的部分:100元/件。 (三)同一申请人一个自然月内累计申请31件以上的部分:以10件为一档,每增加一档,收费标准提高100元/件。 第五条 按量计收适用于申请人要求以提供纸质件、发送电子邮件、复制电子数据等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情形。相关政府信息已经主动对外公开,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告知申请人获取方式、途径等的,不适用按量计收。按量计收以单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为单位分别计算页数(A4及以下幅面纸张的单面为1页),对同一申请人提交的多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累加计算页数。 按量计收执行下列收费标准: (一)30页以下(含30页)的,不收费。 (二)31—100页(含100页)的部分:10元/页。 (三)101—200页(含200页)的部分:20元/页。 (四)201页以上的部分:40元/页。 | 政府制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收取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函〔2021〕3号) | 财政票据 | - |
|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土地闲置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 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 | 政府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 3.《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53号)第十四条 | 财政票据 | 根据财税[2021]8号文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
|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土地复垦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临时用地使用人不履行复垦,或者复垦验收中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损毁土地。 | 综合考虑损毁前的土地类型、实际损毁面积、损毁程度、复垦标准、复垦用途和完成复垦任务所需的工程量等因素确定。费用标准由县(市、区)自行制定。 | 政府制定、浙江省国土源厅 | 1.《土地复垦条例》第十八条 2.《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第十六条 3.《浙江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 财政票据 | - |
|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杭州市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杭州市国土整治中心) | 事业单位 | 耕地开垦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开垦与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照规定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委托地方政府组织开垦相应的耕地。详见文件。 | 根据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质量等别,划分为4 档,分别征收耕地开垦费:一类2—4等为72元/平方米,二类5—7等为64 元/平方米,三类8—10 等为56元/平方米,四类11—13等为40元/平方米。经依法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按照上述标准的 2 倍收缴。 | 政府制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土地管理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函〔2025〕2号) | 财政票据 | - |
|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杭州市土地房屋征收中心(杭州市国土整治中心) | 事业单位 | 补充耕地资金 | 其他 |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负责开垦与占用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委托补充耕地产生的相关费用(简称补充耕地资金)。详见文件。 | 参见《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区、县(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价格的通知》(杭规划资源发〔2024〕18号) | 政府制定,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杭州市财政局 | 《土地管理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函〔2025〕2号) | 财政票据 | - |
|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自然资源罚没收入 | 其他 |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政府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财政票据 | - |
|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收入 | 其他 | 1、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需根据面积与勘查年度逐年缴纳探矿权使用费; 2、按照《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需根据矿区面积逐年缴纳采矿权使用费。 | 1、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2、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 政府制定,财政部、自然资源部 | 1、《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 2、《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 | 财政票据 | 根据财综[2021]19号文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
|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矿业权出让收益 | 其他 | 依据国发[2017]29号文,以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竞得人报价金额为矿业权出让收益;以招标方式出让的,依据招标条件,综合择优确定竞得人,并将其报价金额确定为矿业权出让收益。以协议方式出让的,矿业权出让收益按照评估价值、类似条件的市场基准价就高确定。 | 1、矿业权出让收益 = 探矿权(采矿权)成交价 + 逐年征收的采矿权出让收益 2、逐年征收部分:年度矿产品销售收入×矿业权出让收益率 3、矿业权出让收益率依据矿业权出让时《矿种目录》规定的标准确定 | 政府制定,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 | 1、《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 2、《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财综〔2023〕10 号) | 财政票据 | 根据财综[2021]19号文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
|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矿业权占用费收入 | 其他 | 依据国发[2017]29号文,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整合为矿业权占用费。 | 根据国发[2017]29号文,将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整合为矿业权占用费,目前相关措施暂未落地施行,实际仍按照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实行。 | 政府制定,财政部、自然资源部 | 《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号) | 财政票据 | 根据财综[2021]19号文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
|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 | 其他 | 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开具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通知申请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市、县人民政府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足额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 按照实际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面积和相应等别标准计征,具体征收标准执行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统一制定的分等别标准。[具体等别划分及价格标准参照(财综〔2006〕48)号] | 政府制定,财政部、自然资源部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条 2、 《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 3、 《自然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费方式的补充通知》(自然资函〔2024〕632号) | - | - |
|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 | 最高缴纳比例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项目验收结束后应及时退还。 | 政府制定,杭州市财政局 |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事项指引》的通知(杭财采监〔2024〕2号) | 财政票据 | - |
|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竞买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收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竞买保证金。 | 经营性用地:允许调整竞买保证金支付比例或方式,但不得低于起始价的20%。 工业用地:工业用地按本宗地出让起价的100%缴纳预约申请保证金。 | 自然资源部、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自然资发[2025]77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规划土地政策 推动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若干措施的通知》、杭规划资源发〔2020〕2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的通知》 | 财政票据 | - |
|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杭州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 | 事业单位 | 履约保证金 | 涉企保证金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 | 最高缴纳比例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项目验收结束后应及时退还。 | 政府制定,杭州市财政局 |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事项指引》的通知(杭财采监〔2024〕2号) | 财政票据 | - |
|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中心(杭州市地理信息中心) | 事业单位 | 规划公示图、告示牌制作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根据规划管理要求对建设项目设计相关内容或规划地块指标相关内容进行批前公示,按要求制作规划公示图。根据规划管理要求对已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就其基本情况、设计方案等进行批后告示,按要求制作规划告示牌。 | 根据《关于下发<杭州市城乡规划技术咨询服务计费指导标准>的通知》杭规协[2011]1号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杭州市城乡规划协会、杭州市物价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用地选址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4〕12号 | 税务发票 | - |
|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中心(杭州市地理信息中心) | 事业单位 | 景观分析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分为重点地区(西湖、运河、钱塘江、西溪、良渚等)景观和城市街景两类分别开展景观分析,工作内容为对三维模型的制作、核查、修正、整理、入库、审查要素预设定,以及开展景观评判并出具三维审查意见。 | 根据《关于下发<杭州市城乡规划技术咨询服务计费指导标准>的通知》杭规协[2011]1号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杭州市城乡规划协会、杭州市物价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用地选址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4〕12号、《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周边地区景观(建筑高度)控制规划》、《钱塘江两岸城市景观规划设计》 | 税务发票 | - |
|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中心(杭州市地理信息中心) | 事业单位 | 数据处理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拟出让地块周边500米市政设施示意图:根据规划管理部门的要求编制出让住宅地块周边500米范围内现状与规划市政设施示意图。 | 根据《关于下发<杭州市城乡规划技术咨询服务计费指导标准>的通知》杭规协[2011]1号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杭州市城乡规划协会、杭州市物价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用地选址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4〕12号 | 税务发票 | - |
|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中心(杭州市地理信息中心) | 事业单位 | 日照分析成果复核(报批前论证报告)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对由各设计院递交的对未论证规划指标所完成的选址论证报告中的日照分析成果进行复核。 | 根据《关于下发<杭州市城乡规划技术咨询服务计费指导标准>的通知》杭规协[2011]1号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杭州市城乡规划协会、杭州市物价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用地选址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4〕12号 | 税务发票 | - |
|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中心(杭州市地理信息中心) | 事业单位 | 选址论证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划拨用地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出让用地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规划条件前,由建设单位或土地收储(出让)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机构,根据选址条件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含交通专篇)。 | 根据《杭州市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标准(试行)》杭规发〔2010〕431号、《关于下发<杭州市城乡规划技术咨询服务计费指导标准>的通知》杭规协[2011]1号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杭州市城乡规划协会、杭州市物价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用地选址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杭政办函〔2014〕12号 | 税务发票 | - |
|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杭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 事业单位 | 技术服务费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1、规划编制与研究 2、建筑及工程设计 3、技术分析与评估 | 1.市场调节价——以城乡规划编制收费标准作为计价依据,具体额度经由双方协商确定。 2.市场调节价——以建筑及工程设计收费标准作为计价依据,具体额度经由双方协商确定。 3.市场调节价——以技术中介服务收费标准作为计价依据,具体额度经由双方协商确定。 | 规划编制与研究: 1.杭州市城市规划编制中心 2.中国城市规划协会 建筑及工程设计: 1.国家发改委与建设部 2.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技术分析与评估: 杭州市物价局 | 规划编制与研究: 1.《杭州市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标准(试行)》(2011) 2.《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2004) 建筑及工程设计 : 1.《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2002)》 2.《浙江省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定额(2018版)》 技术分析与评估: 《杭州市物价局转发<关于引导降低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的意见>的通知》(杭价费〔2016〕164号) | 税务发票 | - |
|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 政府性基金 | 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 | 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纳 | 政府制定,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 国办发〔2006〕100号、财综〔2021〕19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39号令)《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21号令) | 财政票据 | 根据财综[2021]19号文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
|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 政府性基金 | 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 | 参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管理规范补办有偿使用手续等有关问题的规定》(杭土资〔2008〕228号) | 政府制定,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国办发〔2006〕100号、财综〔2021〕1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市场管理规范补办有偿使用手续等有关问题的规定》(杭土资〔2008〕228号) | 财政票据 | 根据财综[2021]19号文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
|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 政府性基金 | 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 | 参见《杭州市区土地年收益征收管理办法》(杭政办函〔2012〕282号) | 政府制定,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国办发〔2006〕100号、财综〔2021〕19号、《杭州市区土地年收益征收管理办法》(杭政办函〔2012〕282号) | 财政票据 | 根据财综[2021]19号文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
|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 政府性基金 | 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 应当缴纳的出让金数额=所在土地等级相对应的出让金标准×房屋垂直分摊土地面积(即房屋的建筑面积除以房屋总层数)×出让年期修正系数。 | 政府制定,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国办发〔2006〕100号、财综〔2021〕19号、《杭州市区国有划拨土地上标准住宅交易补缴土地出让金的若干意见》(杭土资〔2006〕55号) | 财政票据 | 根据财综[2021]19号文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
|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 政府性基金 | 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 | 杭州市区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标准 单位:人民币元/平方米.年 土地用途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商业、服务、金融、旅游: 75 62 50 41 22 13 9 6 文化体育、办公: 69 59 48 39 21 12 8 5 工业、仓储、交通: 27 24 20 9 6 5 4 3 教育、科研、卫生: 25 20 16 7 5 4 3 2 农、林、牧、渔业: 19 17 14 6 4 3 2 1 说明: 1、土地使用费=单位面积土地使用费标准×土地总面积(或分摊土地面积)。 2、分摊土地面积=使用范围内土地面积÷建筑总面积×使用的建筑面积。使用范围内土地总面积包括主体建筑占地面积和各项附属设施占地面积。 3、西湖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按西湖名胜区土地租赁费标准执行。 4、上述范围以外的用地,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用地类型。 5、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管暂行规定经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8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杭州市职工价格监督暂行规定〉等14件规章的决定》于2015年10月2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废止。目前无新增合同,但存量合同仍需执行至约定期限。 | 政府制定,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人民银行、杭州市人民政府 | 国办发〔2006〕100号、财综〔2021〕19号、《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场地使用费征收管理的通知》(财工字(1995)53号),《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管暂行规定》(1990年10月3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发布,2011年2月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改,2012年5月1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管暂行规定〉等23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改) | 财政票据 | 根据财综[2021]19号文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