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文件制定背景
2020年,根据《关于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所属事业单位清理规范整合方案的批复》(杭编办[2020]46号),整合组建杭州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挂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档案馆牌子。目前,馆藏档案约742余万卷,涵盖了国土资源、规划审批、不动产登记等8个大类的不同业务类型档案,为档案的利用提供了坚实的资源保障;档案馆窗口累计受理查询接待5.76万人次,网上及自助查询325余万人(件)次,为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因原《杭州市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档案对外利用服务规定》和《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档案利用服务规范(试行)》发文已历时十余年,机构改革后原文件的适用主体、利用范围及部分条款已不适应现状。为更好地响应人民群众对于档案利用工作的新需求,引领数字政府背景下档案利用新趋势,更好地规范自然资源档案的利用工作,现进行修改。
二、政策文件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七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3、《国土资源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15〕175号 )
4、《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
5、《杭州市档案管理条例》
6、《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67号)
三、起草过程
为有效地保护和规范利用自然资源业务档案,确保档案信息资源的规范、安全、高效和便捷利用,提升自然资源业务档案的公共服务能力,结合近年来自然资源业务档案利用的实践,制定了《对外利用规定(试行)》。
1、内部征求意见。2021年12月7日,2022年4月24日《对外利用规定(试行)》两次书面征求局内部法规处、办公室、国土空间规划处、行政审批处等14个处室,规划编制中心、调查监测中心等4个局属单位及14个区分局和县(市)局的意见,共收回建议意见6条,共采纳3条,未采纳3条;
2、外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2022年2月18日,《对外利用规定(试行)》书面征求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市档案局、市城建档案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住保房管局共6家外部单位意见,共收回修改意见10条,共采纳5条,部分采纳2条,未采纳3条。
3、外部征求网上公众意见。2022年5月5日至5月16日,在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上公开征求公众对《对外利用规定(试行)》意见,截止公告结束之日未收到意见建议。
四、主要内容
《对外利用规定(试行)》共17条,主要分为四个内容:
1、总则。涉及第1至第5条,明确了政策依据、档案范围、实施范围、责任主体、服务场所和档案移交部门权利。
2、利用程序及范围。涉及第6至第14条,明确了利用主体和利用范围、便利查询、特殊情形、办结时间等内容。
3、法律责任。涉及第15、16条内容,明确了工作人员和档案利用者的责任义务。
4、附则。明确废止文件及生效时间。
五、新旧政策差异
1、扩大了对外利用范围。原《规定》在对外利用范围上仅包括规划审批档案利用,现在此基础上,增加了原国土用地审批档案等业务档案的对外利用。
2、删去复制档案工本费的规定。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67号)要求,取消了利用档案收费。
3、缩减办结时限。原《规定》档案对外利用需10个工作日,此次调整为当场提供查询结果。因特殊原因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查询结果。
4、吸收了数字化改革的成果。通过数字赋能提升档案查询利用的便利化程度,如可通过数据共享提取的申请材料,无需申请人提供。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推广自助查询、网上查档等。
六、关键词解释
规划和自然资源业务档案:指由规划和自然资源机构在专项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且已归档保管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
七、注意事项
1.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区范围内的规划和自然资源业务档案的对外查询利用。各县(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可参照执行。
2.实施时间:本工作规范自2022年7月15日起施行。
八、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解读人:杨利军
政策咨询电话:88237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