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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2489647/2022-6648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杭规划资源发〔2022〕24号 成文日期 2022-06-10
发文机关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其他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 ZJAC63-2022-0003 有效性 有效
关联类型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业务档案对外利用规定(试行)》的通知

信息来源: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2-06-13 16:17 浏览次数:

各分局、县(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业务档案对外利用规定(试行)》已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2年6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业务档案对外利用规定(试行)


为加强规划和自然资源业务档案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充分发挥自然资源档案在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土资源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规划和自然资源业务档案是指由规划和自然资源机构在专项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和利用价值且已归档保管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载体的历史记录。

二、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区范围内的规划和自然资源业务档案(下称业务档案)的对外查询利用。

三、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档案馆负责市本级保管的业务档案对外查询利用工作。各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负责本辖区保管的业务档案的对外查询利用工作。

四、档案管理部门应当提供必要的查询场地,并安排专门人员负责业务档案的查询、复制等工作。

五、档案移交部门可以对业务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六、单位或个人利用业务档案,应告知档案利用者与查询档案相关性和利用目的,出具经办人身份证件,经档案管理部门核验相符,方可查询利用,查询利用的范围仅限于经核验通过的申请内容。

七、业务档案的查询利用手续如下:

1.用地单位或个人、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人等提交单位介绍信或身份证明等材料原件,可查询利用与其直接相关的用地申请材料和审批结果材料。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还需提供单位名称变更材料。

2.项目建设单位提交单位介绍信,可查询利用本单位形成的或与其直接相关的规划审批结果材料。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还需提供单位名称变更材料。

3.建设项目管理单位提交单位介绍信及建筑物、构筑物由其管理的书面材料,可查询利用其管理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结果材料。

4.权利人或通过买卖、竞拍、转让、兼并、继承等形式取得产权的单位、个人,提交单位介绍信或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购房合同、拍卖合同、土地出让合同、公证书、法院判决等说明权属转移的有效材料,可查询利用本权利建筑物相关的规划审批建筑施工图。

5.建筑物使用权人,提交单位介绍信或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能够说明租赁关系的书面材料或产权人同意的书面意见,可查询利用本权利建筑物相关的规划审批建筑施工图。

6.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等部门因执行公务需要,提交单位介绍信及协助查询材料原件,可查询利用与调查、处理案件有关的用地审批档案和建设项目规划档案。

7.律师凭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及律师本人有效执业证书、当事人授权委托书(须有当事人的个人签字或单位公章)或案件受理法律文书、委托人身份凭证复印件,可查询利用受委托或与案件直接相关的规划审批结果材料;凭法院调查令,可查询利用调查令所载明事项的用地审批结果材料。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业务档案中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按照国家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九、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利用按照《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利用者委托他人利用的,受托人应当出具载明利用目的及利用事项的授权委托书、本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境外形成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申请材料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过公证或者认证。申请材料是外文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中文译本。

十一、档案管理部门能够通过公共数据平台提取的申请材料,不再要求档案利用者提供,但应要求其予以确认。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提供查询利用:

1.申请利用的档案不在规划和自然资源机构保管范围内的;

2.利用者主体或者查询事项不符合本规定的;

3.利用者提交的申请材料不符合本规定的;

4.利用目的、利用方式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5.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

十三、对符合查询的利用申请,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当场提供查询结果。因特殊原因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查询人提供查询结果。档案复制件应注明出处和日期,并加盖档案利用业务章,必要时应注明用途。

十四、档案管理部门应积极推进档案信息资源建设,推动共建共享,简化查询利用手续,推广自助查询、网上查档,提高查询利用效率。

十五、档案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档案利用规定和程序,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相关法律法规;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档案利用者应合法使用查询结果,对内容负有保密义务,涉及知识产权、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损失及其它后果的,相关责任由档案利用者自行承担。

十七、本规定自2022年7月15日起施行,原《杭州市规划局建设项目规划档案对外利用服务规定》(杭规发〔2010〕574号)同时废止。各县(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可参照执行。


关于印发《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业务档案对外利用规定(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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