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建设项目开发品质,打造好房子,改善人居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结合杭州实际,制定了《关于优化建设项目容积率及相关指标计算规则的通知(试行)》(以下简称《通知》)。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浙江省国土空间规划条例》
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城市更新的规划与土地政策指引(2023版)》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47号)
5.住建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建规〔2012〕22号)
三、主要内容
1.多样化的停车形式
(1)用于满足停车配建最低标准的停车空间(包括独立设置的且专门用于停车的停车楼、居住用地内位于底层架空平台下方的停车空间、位于建筑内部的多层停车空间)不计容。
(2)独立设置的且专门用于停车的停车楼,明确绿地率和建筑密度的计算方式。
停车楼
绿地率:
计算公式为=C(总绿地面积)÷(A-B)(停车楼以外的建设用地总面积)
建筑密度:
计算公式为=D(除停车楼以外的建筑基底面积)÷A(建设用地总面积)
(3)在满足规定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居住用地项目利用底层架空平台下方的空间作为停车功能使用,并相应优化建筑基底面积、绿地面积、建筑层数、建筑高度的计算方式。
(4)架空平台宜集中设置,应按多层建筑退让用地红线,沿城市界面及开放性社区道路应设置公共使用功能、公共开放空间或进行绿化景观处理,不得设置连续大面积实墙;临近既有住宅界面,应协调相互关系,减少对既有住宅噪声、光线及视觉干扰等影响。
2.提升建设品质
(1)居住用地内符合特定要求的小区主入口门厅不计容。
(2)对符合规定的开放式风雨连廊不计容且不计建筑密度。
(3)对特定的地下室出地面的有顶盖坡道不计容。
(4)对有特殊要求的,在规划条件中明确采用全封闭式阳台的,按照阳台水平投影的1/2计算容积率。
3.加强配套保障
(1)地块内建成后移交电力部门的变配电房、开闭所,以及建成后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不计容。
(2)独立于建筑之外的,出室外地面的楼梯及电梯井,不计容。
(3)利用城市公共空间并向公众开放的公共连廊不计容。
4.鼓励公益贡献
(1)鼓励商业商务用地范围内的地铁出入口、地面以上的站厅、向公众24小时开放的空中连廊与建筑结合设置,给予不超过建成后无偿移交相关部门管理部分3倍的建筑面积作为奖励。
(2)城市更新项目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不计容,并在满足自身配建要求的基础上,按规划要求配置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给予不超过建成后无偿移交相关部门管理部分3倍的建筑面积作为奖励。
(3)鼓励在详细规划层面将街区范围内绿化、公共服务设施、人防工程统筹开发、集中设置。
四、相关管理要求
1.符合奖励条件的建筑面积,不纳入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约定的容积率计算,不补缴土地出让金。
2.相关审查环节须列明计容、不计容建筑面积以及奖励建筑面积。
五、适用时间和范围
《通知》适用于我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房屋建筑建设项目。《通知》施行后成交的出让项目、取得划拨决定书的划拨项目以及新立项的改建和扩建项目,按照《通知》要求执行。此前有关政策与《通知》不一致的,以《通知》为准。
六、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解读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处(行政审批处)
政策咨询电话:85085495(市本级)、89502698(上城)、85122785(拱墅)、87006923(西湖)、89520968(滨江)、89615084(萧山)、89395415(余杭)、89150351(临平)、82987941(钱塘)、89525549(富阳)、89541180(临安)、89546693(桐庐)、89601359(淳安)、64780224(建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