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2025年版)的通知》(杭政函〔2025〕21号),全力以赴做好规划资源要素保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力落实项目用地规划空间
1.优化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允许结合城乡融合、区域一体化发展、旅游开发和“平急两用”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合理需求,在城镇开发边界外布局少量城镇建设用地。开发边界外零星城镇建设用地经选址论证,并落实平衡方案后布局。
2.加快城镇详规调整办理。对城镇详细规划调整实行分类、全流程管理,强化前置服务,简化调整流程,精简报件材料,缩短办理时间,在满足条件情况下,一般修改办理时限压缩至19个工作日。对简易修改类详细规划调整实行清单化管理,属于简易修改适用清单的,经区政府编制详规实施方案并论证同意后,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审批盖章,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3.鼓励用地功能建筑使用功能混合利用。城镇详细规划中各类兼容用地比例可作弹性表达,具体在土地供应前的规划条件中合理确定。允许商业服务业用地经出让前规划条件论证后,在规划条件中明确商业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娱乐用地、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的兼容类型。鼓励养老、教育、卫生健康、文化等公共服务设施集中布局、综合利用,允许属地结合实际需求,在满足结构、消防安全规范标准等要求的前提下,可自主调配邻里中心、社区配套用房的公共服务使用功能。
4.合理设定规划用地指标。在满足城市风貌管控的前提下,城镇住宅用地建筑密度可按高层30%、多层35%进行控制。商业用地和工业园区内工业用地,经论证可适当降低绿地率,提高建筑密度,其中街区式商业、轨道枢纽站点区域等商业用地绿地率原则上不低于15%,工业用地绿地率原则上不低于10%,降低的绿地面积按照市园文局关于绿量额度管理办法及占补平衡原则在详规单元或区域内同步实施绿量平衡。
二、全力强化自然资源要素支撑
5.要素指标“双统筹、双保障”。全市争取10个以上项目纳入国家用地保障范围,批次项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20000亩。市级统筹安排720亩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全市专项激励活动;安排2000亩指标保障重点发展区块;安排2500亩指标用于保障重点产业和新质生产力项目,其中省重大产业项目省级奖励指标缺口部分,市级兜底保障。对用地报批前期工作完成的紧急项目,市级先行预支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市以上重点项目补充耕地指标与新增用地指标同步配置,并统筹保障。
6.积极夯实补充耕地基数。根据“以补定占”原则,有序推进集中连片优选地块耕地功能恢复,全市力争耕地功能恢复35000亩。优先将符合高标准农田建设条件、与现有永农集中连片的地块,纳入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实行年度动态更新,充实重大建设项目永久基本农田补划后备资源。
7.强化矿产资源要素保障。积极保障省、市重大基础设施和产业项目砂石料需求,利用在采或停产矿山深部或外围设置采矿权,支持重点砂石开采基地建设。按照不同矿种,实施“按额征收”和“逐年按率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降低企业财务成本。支持文化、旅游资源丰富的中西部地区,加大地热资源勘查、开发力度。
三、全力保障自然资源资产供应
8.精准有效实施供地。全市供应建设用地50000亩以上,其中力争出让经营性用地7000亩。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合理确定出让地块起价,其中商品住宅部分按照评估价0.9系数确定,商服部分按照0.8系数确定,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标准;设置自持、不得分割转让(销售)比例等限制性条款的地块按评估价设定起价。
9.加快供应工业用地。全市出让工业用地10000亩以上,占总出让面积不低于40%,新出让工业用地投向民间投资项目比重不低于80%;新增高品质“工业上楼”空间250万平方米以上。深化工业用地配置改革,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以企业联合体形式拿地,建成后允许析产办理不动产登记。
10.持续推动“增存挂钩”。开展批而未供土地、闲置土地处置,全市力争新供应土地中存量建设用地的比例达到40%以上。建立健全农转用项目报批与批而未供土地处置的协同推进机制。用好国家有关鼓励企业优化开发、促进市场流通转让、支持政府收回收购等政策措施,加快盘活闲置存量房地产土地。支持批而未供土地、政府收回收购土地等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实施短期利用。
11.推进低效用地二次开发。全市再开发低效用地40000亩,其中盘活低效工业用地15000亩。打造10个以上低效用地再开发重点片区,排定标志性项目清单,滚动推进片区项目实施再开发。制定存量空间用途转换政策,细化永久转换和临时转换、全部转换和部分转换具体情形和审批流程。
12.积极争取土地储备专项债券。强化做地收储资金保障,将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专项用于新增土地储备、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等规定用途。力争省级专项债券额度分配中杭州占比第一。实时跟踪申请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项目的推进情况,确保债券资金使用绩效。
四、全力优化规划用地审批服务
13.加快项目用地报批。科学谋划安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项目计划,提早确定项目并开展土地征收前期工作,并联开展占用林地、耕地占补、初步设计等前置工作,允许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容缺受理、审查。充分应用国家用地报批相关政策,分环节优化报批流程,落实工作责任,单独选址的基础设施项目征地前期工作力争3个月内完成,省、市、县三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力争45天内完成。
14.优化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审查。加快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编制,加密方案审查频次,其中市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中心城区内成片开发方案按季度组批上报,紧急项目即时上报;中心城区外成片开发方案“随报随审”。
15.推行建设项目“书证合办”。允许政府投资项目在划拨供地批前公示阶段同步开展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公示,同步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单独选址的基础设施项目在土地征收和农用地转用批准实施后,符合法定供地条件的,可按区、县(市)分段办理供地。
16.简化临时用地审批。制定临时用地报件格式文本,推行“表单式”审批。市级审批项目经联审后,直接核发临时用地批复,市级审批5个工作日内完成。优化临时用地审批、使用、退出全程服务机制,强化临时用地到期复垦,压实属地监管和用地单位主体责任。
17.进一步完善工规豁免清单。优化调整工规豁免清单,推行老旧小区微更新工规豁免,在符合建设标准和规范要求、不影响安全管理的前提下,老旧小区围墙改造、外立面装修、新建非机动车充电设施建设车棚、公共服务设施改建等工程建设,经属地人民政府组织联合审查通过的,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8.优化建设项目核验程序。线性工程项目设计方案不突破详细规划用地范围的,或因港湾式车道、道路渠化等原因少量突破详细规划用地范围的,可依据相关主管部门意见直接将项目范围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线性工程项目建成后,建设内容不突破规划许可用地红线范围的,可直接予以规划核实确认,其他内容以相关部门的验收意见为准。允许急需交付投用的建设项目在规划竣工测绘完成后(包含实测面积),先行申请办理规划核实确认,核发带条件的规划用地核实确认书,办理后续竣工验收手续。
19.持续提升不动产登记便利度。推广企业“带押过户”,减轻企业双方过桥资金压力。深化政银合作,实现“土地、在建工程、房地”无间断抵押登记,全面提升企业抵押融资便利度,惠及企业及银行网点2000家以上。完善预告登记全程网办业务体系,推行预告登记全覆盖,落实转移与抵押双预告及工业用地预告转让,降低工业企业用地成本。
五、全力助推乡村振兴共同富裕
20.深化“种楼”“种田”利益分享机制。持续推进耕地占补平衡、补充林地、粮食生产功能区等资源要素协作,拓展资源协作类型和对象,探索开展城镇开发边界跨县调剂,推动重大平台主体参与协作,全市争取东西部协作调剂各类资源4000亩。
21.推进土地整治“多田套合”。全市力争验收8个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多田套合”率85%以上。评选市级土地综合整治精品工程、“多田套合”建设先进区、县(市),落实奖补资金合计1900万元。积极争取土地综合整治、“多田套合”列入超长期国债、专项债支持范畴。
22.简化乡村规划用地审批。推动村庄规划审批权限授权下放,对已完成市级审定未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数据库的村庄单元详细规划,涉及农村宅基地、农村公共及基础设施项目用地的可先行按项目地块入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村庄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兴办企业及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在集体土地使用批前公示阶段同步开展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公示,同步核发建设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决定书与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再核发用地批准书。
23.全额保障农民建房需求。合理优化村庄用地空间布局,预留房前屋后、与生产生活连接的通道等必要的设施空间。农村村民住宅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全额纳入国家用地保障范围,符合条件项目“应保尽保、实报实销”,相关配套的必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指标同步保障。农村村民住宅项目单独组卷办理农转用报批手续,具备报批条件后,30天内完成报批手续。
24.创新乡村产业用地供应。摸排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潜力,根据国家部署,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研究乡村振兴规划用地工作指引,鼓励各类资源资产与建设用地组合供应,探索农村建设用地混合利用,支持农村社区服务设施用地用于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城镇开发边界外乡村振兴类项目,按要求纳入城镇开发边界外零星城镇建设用地及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后,可征为国有土地实施供地。
25.优化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服务现代农业发展需求,用足用好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政策,按照“可办尽办”的原则,充分保障农资农机存放、育种育苗、稻谷加工场所,以及畜禽、水产规模化养殖场所等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配套设施用地,有效支持设施农业发展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引导企业自主落实设施农业用地视频监控和智慧化管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具体政策措施或其他文件中已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5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