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防灾体系
构建由大型医院、各基层医疗机构共同组成的救灾医院、医疗救护中心救护体系。充分利用城市现有的有线、无线通讯设备,并应有自备电源的应急无线电通讯设施。保障紧急救援的交通消防和维持居民基本生活所需的供水、供电、燃气、供热、食品供应等设施。
设置固定避难场所和紧急避难场所。
结合市(省)级、区级、街道(乡镇)避难场所建设防灾救灾应急指挥中心,实行分级设置。市级综合防灾指挥中心可单独选址建设,也可与市应急指挥中心或大型人防工程合建。
规划市级、区级和街道(乡镇)级三级疏散通道。
9.2防洪排涝
防洪标准主城达200年一遇,副城100年一遇,富阳和组团50年一遇。治涝标准主城和副城应不低于50年一遇,农业保留区20年一遇24小时暴雨农作物不成涝,其他地区应不低于30年一遇。
9.3消防
按国家标准4~7平方千米的责任区设置消防站,保证接警5分钟内能到达火场。新区以一级普通消防站为主,二级普通消防站为辅,均衡布局。旧区以二级普通消防站为主,辅以现状保留的小型消防站,新建消防站达到一级标准。每个行政区设一个中心站。
9.4抗震
城市各项建设按《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01)规定的地震动参数值进行抗震设防,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以国家标准为基础,适当提高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取值。重大工程、生命线工程、易产生严重次生灾害工程等设防要求高于设防标准的建设工程,其建设场地必须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
9.5人防
按全国人民防空一类重点设防城市的要求,建立种类齐全、功能完善、布局合理的工程防护体系。以主城为核心兼顾副城,形成相互联系又各自独立的防空片区。建设人防指挥、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人员掩蔽、配套工程等五类人防工程。
9.6地质灾害
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规划和工程建设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已经修建的工程,要采取补救措施。坡度30%以上的斜坡区不应进行开挖工程建设,确有必要时应进行地质灾害防治设计。